中国期货业协会6月4日发布公告称,经查,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现有的风控能力不能实现盘中合并风控,导致公司发行的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盘中合并风控措施;二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由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对此,中期协给予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对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18〕79号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4日
当事人: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801-A、4802-B、4803、4804,法定代表人张必珍。
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监管部组织的2017年期货公司专项检查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现有的风控能力不能实现盘中合并风控,导致公司发行的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盘中合并风控措施;二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由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15号)。
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关于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关于“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效控制各类业务风险,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的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